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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净月校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2021-10-08 16:06  

关于下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净月校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改善交通秩序,解决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停车难问题,学校在11月9日第26次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并通过了《长春中医药大学净月校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

                                                                                       2018年11月20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净月校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净月校区交通状况,合理利用净月校区内停车资源,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等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和运行智能车辆门禁系统(以下简称门禁系统),对进出净月校区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净月校区(含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净月校区交通安全管理及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协调附属第三临床医院车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通过招标委托专门的停车管理公司或有相关资质的物业公司对进入净月校区的机动车辆实施收费管理。

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通行管理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固定车辆事先登记,建立免费通行或缴纳固定费用后长期授权通行的车辆,门禁系统对车牌自动识别,车辆无障碍通行;二是门禁系统对临时进入净月校区的车辆进行车牌识别,按次计时计费。

第二章 校内车辆管理

学校公务车辆免收停车费,具有长期免费通行权限。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职工,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原则上在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自有车辆,可办理1台车的免费通行权限: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

(二)在编离退休人员;

(三)集体编制职工;

(四)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学校批准各单位占用全民事业编制实行人事代理(人才派遣、校聘)的在册聘用人员及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人员;

(六)校外来校教学人员、附属医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七)附属第三临床医院教职工;

(八)经批准学校工程施工车辆;

车辆的免费通行权限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限须重新审核、办理。教职工申报的免费通行权限车辆的车牌号码在门禁系统数据库中唯一对应,一人一车,门禁系统不识别一人多车进入校区。

教职工办理车辆免费通行权限,由申报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教职工车辆通行权限申请表(免费通行车辆)》,填写申请表以后,连同申请材料(参看申请表,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一并报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字后,统一上报保卫处,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保卫处对相关信息数据审核、确认后,把申报的车牌号码录入门禁系统作为车辆通行管理的依据。若本人伪造证件或冒用教职工身份办理车辆通行权限,一经查实,撤销权限资格,补缴停车费用(按临时车辆计费)。

教职工及学校批准的用工人员办理车辆免费通行权限需提交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因学校交通资源有限,不提倡学生在校区内驾驶机动车辆。如特殊情况确需驾车入校的需本人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各类在校学生车辆通行权限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字汇总后,统一报保卫处审核、办理。

第十 在校学生办理车辆长期通行权限需提供本人的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可按年度、季度缴纳固定停车费后获得辆车的长期通行权限,具体缴费标准为:年缴费为600元/年,季缴费为200元/季度。

第十 校区内相关人员的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时,所在单位或所属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关系变更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学校将重新对车辆通行权限进行审查、复核。

第三章 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 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外车辆,可自行选择按年度、季度缴纳固定停车费获得长期通行权限,或选择按次计时缴纳停车费:

(一)进出净月校区的送货车辆;

(二)在校区内承包或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本人车辆(不包括从业人员);

(三)为校内单位提供实验材料、教学书籍、办公用品等外来车辆。

十四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车辆驾驶人在申请车辆长期通行权限时,除需提供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保卫处审验:

(一)各部门出具的长期送货证明;

(二)本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如承包、租赁合同等。

十五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车辆按年度、季度缴纳停车费,具体标准为:年缴费为1500元/年,季缴费为400元/季度。

十六 机动车入校后一个小时内收取停车费5元,一小时后按3元/小时收取停车费;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在校内停车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内最高收取40元停车费。

第十七条 校外来校教学人员及附属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教师的车辆,教务处依教学任务书汇总统计审核,报保卫处录入门禁系统,授予短期免费通行权限。

十八 到学校办理公务的外来车辆,可持《公务车辆免费停车抵用卡》通行。《公务车辆免费停车抵用卡》由学校接待部门提前一天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由保卫处发放。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免费停车抵用卡》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公务车辆免费停车抵用卡》仅限车辆入校当日使用。

(二)每张《公务车辆免费停车抵用卡》只能抵用一次外来公务车辆出入,使用时由各部门交予外来公务车辆,出校门时交还收费人员即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公务车辆免费停车抵用卡》,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金融押运车、邮政车、保洁清运车辆等特种车辆免费通行。

附则

二十一 对于在申请办理通行权限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取消授权资格并给予全校通报。

第二十二条 进入净月校区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区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行车、遵规泊车。

对于发生违规停放、超速驾驶及不服从管理行为的,校内教职工车辆取消一个月免费通行权限,校外车辆取消通行权限,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十三 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由净月校区停车管理公司或有相关资质的物业公司统一收取,学校依合同获取一定收益。

二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长春中医药大学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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